40種碩士專業學位概覽——保險碩士(MI)
專業學位類型
保險碩士
英文名稱及縮寫
Master of Insurance (MI)
獲批年份
2010年
保險碩士設置方案
一、為適應我國社會經濟發展對保險專門人才的迫切需求,完善保險人才培養體系,創新保險人才培養模式,提高保險人才培養質量,特設置保險碩士專業學位。
二、保險碩士專業學位的英文名稱為“Master of Insurance”,簡稱MI。
三、保險碩士專業學位的培養目標是:面向各類保險公司、保險監管機構、災害預防和控制機構、社會保障組織和各類企事業單位,培養具備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質和職業道德,掌握經濟學基礎知識,具有從事風險評估與管理、保險產品設計、保險精算、保險財務管理和保險運營管理能力的高層次、應用型、復合型保險專門人才。
四、保險碩士的課程設置要充分反映保險實踐領域對專門人才的知識與素質要求,注重分析能力和創造性解決實際問題能力的培養。教學方法要重視運用團隊學習、案例分析、現場研究、模擬訓練等方法。
五、保險碩士的培養過程須突出保險實踐導向,加強實踐教學,實踐教學時間不少于半年。
六、保險碩士專任教師須具有較強的專業實踐能力和教育教學水平。重視吸收來自保險實踐領域的專業人員承擔專業課程教學,構建“雙師型”的師資結構。
七、學位論文須密切結合保險實際,體現學生運用保險及相關學科理論、知識和方法分析、解決保險實際問題的能力。論文類型可采用保險項目設計與評估、實務研究、政策研究等形式。學位論文答辯形式可多種多樣,答辯成員中須有保險實踐領域具有專業技術職務的專家。
八、修滿規定學分、完成保險專業實習并通過論文答辯者,授予保險碩士專業學位。
九、積極推進保險碩士專業學位與保險類職業資格考試的有效銜接。
十、保險碩士專業學位由經國家批準的保險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培養單位授予。
十一、保險碩士專業學位證書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辦公室統一印制。
人才培養目標:面向各類保險公司、保險監管機構、災害預防和控制機構、社會保障組織和各類企事業單位,培養具備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質和職業道德,掌握經濟學基礎知識,具有從事風險評估與管理、保險產品設計、保險精算、保險財務管理和保險運營管理能力的高層次、應用型、復合型保險專門人才。
對應的職業類型
保險經紀人從業人員
保險代理從業人員
保險公估從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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