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教育部《關于做好2012年招收攻讀碩士學位研究生工作的通知》(教學【2011】10號)、《關于加強碩士研究生復試工作指導意見》(教學【2006】4號)、《關于做好2012年全國碩士研究生錄取工作的通知》(教學【2012】1號)和四川省教育考試院《關于做好我省2012年研究生錄取工作的通知》(川教考院【2012】1號)等文件精神,為了充分發揮復試在招生中的作用,體現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進一步加強研究生入學考試復試選拔力度,全面考察考生的專業水平、科研能力、綜合素質以及思想政治品德,提高研究生新生質量,再次修訂本規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節 基本原則
第一條 復試工作嚴格執行國家政策,堅持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做到政策透明、程序公正、結果公開,切實維護考生的合法權益;以提高生源質量為核心,堅持全面考查,突出重點,在對考生德智體等全面考察的基礎上,突出對專業素質、實踐能力、創新精神和培養潛質的考核;堅持客觀評價,綜合素質考核應有較明確的等次結果。
第二條 復試以差額方式進行,比例一般不低于教育部規定的1:1.2,個別生源充足的專業會適當擴大復試比例。
第三條 凡取得西南財經大學復試資格的考生,包括統考生、推免生(夏令營考生除外)、單考生、專項計劃考生、聯考生和調劑生,均須參加復試。
第二節 組織管理
第四條 建立健全組織機構,實行校、院(中心)兩級管理,落實責任制和監督制。學校成立復試錄取工作領導小組和復試錄取工作督查組;各學院(中心)成立復試錄取工作領導小組。
第五條 學校復試錄取工作領導小組,由校長任組長;校紀委書記和分管校長任副組長;研究生院、紀檢監察辦公室、財務處等部門負責人任成員;辦公室設在研究生院招生辦公室。全面負責領導、組織、檢查監督研究生招生復試錄取工作。
第六條 復試錄取工作監督組由紀檢監察辦公室、研究生院和研究生教育督導組成員組成,負責復試錄取工作的監督、巡視和檢查。
第七條 各學院(中心)成立研究生招生復試錄取領導小組,負責本單位復試錄取工作的具體組織和實施。復試錄取領導小組組長由學院(中心)黨政主要領導擔任,嚴格執行相關規定,并對本單位復試錄取的過程和結果全面負責。
第二章 分 則
第一節 準備工作
第八條 制訂并公布復試錄取細則。各學院(中心)根據學校復試錄取規則,結合自身學科、專業的特點,制定本單位復試錄取工作細則,并于復試前一周向考生公布。
第九條 復試工作組的成立。各學院(中心)在本單位復試錄取領導小組的統一領導下,根據考生人數,按照學科專業成立若干個復試工作組。
加強對復試工作人員政策、業務、紀律等方面的培訓,明確工作紀律、工作流程和評判標準。同時明確其在復試中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復試工作組成員應不少于6人。其中3名專業課教師(由有副高以上職稱的經驗豐富、業務水平高、公道正派、且當年無直系親屬在本專業參加面試的在職教師擔任),2名外語教師(專職外語教師或本專業外語水平較高的教師)和1名記錄人員。
第十條 做好復試前考務準備工作。
(一)通知考生。各學院(中心)根據學校下達復試名單通知考生復試時間和地點。
[FS:PAGE] (二)筆試命題。進一步強化復試筆試科目安全保密意識,完善試題答卷保密制度和設施。復試筆試科目的命題、制卷和保管要嚴格按照《西南財經大學攻讀碩士學位研究生入學復試專業課命題、制卷細則》的規定操作,試題及其答案在啟用前均為國家機密材料。
(三)考場安排。復試考場的設置要按照《西南財經大學研究生入學考試考務工作細則》要求進行。
(四)面試分組。面試試題,參加復試的教師名單要嚴格保密。考生分組情況在復試開始前30分鐘予以公布。
第二節 資格審查
第十一條 各學院(中心)在考生報到時,應根據招生簡章的規定安排有經驗的專職工作人員對考生資格進行審查。查驗原件,留存復印件。復印件上應有考生和審查人員的雙方簽字。對資格審查不符合條件的考生,不予復試。
(一)對于國民教育序列高校(黨校畢業生除外)大學本科畢業考生,需審查其畢業證書原件,對證件不符者,不予復試。
(二)對于應屆本科畢業生,需核查其學生證及其注冊情況,對入學不到四年的考生,不予復試;對大學期間沒有按時注冊的考生,請其說明情況并提供有關證明,否則不予復試。
(三)對于提前畢業考生,需提供學校實行學分制的辦法和學校出具的學分修滿、可提前畢業的證明。
(四)對于MBA、MPA、旅游管理、項目管理專業的考生,需審查其畢業年限。本科畢業滿3年,專科畢業滿5年。對畢業年限不符合招生簡章要求的考生,不予復試。
(五)對于法律碩士(非法學)考生,須審查其報考資格。對大學專科畢業未滿2年的考生,不予復試;本科所學專業為法學類的考生,不予復試。
對于法律碩士(法學)考生,本科所學專業為非法學類的,不予復試。
(六)對于境外高校畢業的考生,需提供教育部學歷認證中心的學歷認證書,對教育部不承認的境外高校畢業生,不予復試。
(七)對于以上學歷審核結論有異議的,可要求考生在規定時間內提供權威機構出具的認證證明,否則不予復試。
第三節 復試內容與要求
第十二條 復試包含專業筆試、專業面試和外語測試。各部分成績滿分均為100分,計入考生的綜合成績。
根據教育部規定,MBA、MPA、會計碩士、審計碩士、旅游管理等5個專業需在復試階段單獨進行思想政治理論測試,滿分100分,計入考生綜合成績。
所有考生在復試階段均需進行政審。
第十三條 專業筆試。除MBA、MPA、旅游管理專業學位考生外,其他專業考生須進行筆試。
筆試由各學院(中心)組織。滿分為100分,時間為120分鐘。
筆試內容與招生簡章公布的一致,由各學院(中心)按照《西南財經大學攻讀碩士學位研究生入學復試專業課命題細則》的要求命題,按照《西南財經大學攻讀碩士學位研究生入學考試專業課評卷規則》的要求閱卷。
第十四條 專業面試。專業面試由各學院(中心)組織,形式一般為抽題回答,每名考生抽題回答不少于2個問題,時間不少于15分鐘。鼓勵采取有利于考查學生綜合素質和能力的其他專業面試形式。
專業面試主要考查考生的專業水平、研究能力和綜合素質。
專業水平考察主要包含:(1)大學階段學習情況及成績;(2)考生對本學科理論知識和應用技能的掌握程度,利用所學理論發現、分析和解決問題的能力,對本學科動態的了解以及在本學科領域發展的潛力;(3)創新精神和創新能力。
[FS:PAGE] 綜合素質和能力主要包含:(1)思想政治素質和道德品質;(2)專業以外的學習、科研、社會實踐(學生工作、社團活動、志愿服務等)或實際工作表現等方面的情況;(3)事業心、責任感、紀律性、協作性和心理健康情況;(4)人文素質;(5)舉止、表達和禮儀等。
每名考生專業面試結束后,由參加面試的教師當場獨立打分,其平均分為考生的專業面試成績。
第十五條 外語測試。外語測試由各學院(中心)組織,在專業面試之外單獨進行,形式為聽說能力測試,其中公共英語占70%,專業問題占30%。每名考生測試時間不得少于10分鐘。
第十六條 政審。各學院(中心)在復試中要組織專人對考生進行政審,結果為合格或不合格。
第十七條 同等學力加試。符合同等學力報考條件的考生除參加復試外還須加試至少兩門不同于初試科目的本專業本科階段的主干課程。加試形式為筆試,加試時間3小時,每科滿分100分,難易程度原則上與本科教學大綱要求一致。
第十八條 加分項目。考生可在復試時向學院提交1項具有代表性的科研成果,獲得綜合成績加分。科研成果須為已在公開刊物上發表的科研論文(用稿通知無效)。加分上限為1分,不累計加分。學院(中心)按照以下標準評分:
(一)在有CN標志的核心刊物上公開發表科研論文的,第一作者1分,第二作者0.5分;
(二)在有CN標志的一般刊物上公開發表科研論文的,第一作者加0.5分,第二作者不加分;
第十九條 綜合成績。綜合成績滿分為101分(其中加分項目為1分),具體計算方式:
(一)科學學位各專業綜合成績計算方式:
(初試成績÷5)×60%+復試筆試成績×15%+復試專業面試成績×15%+復試外語測試成績×10%+加分項目成績;
(二)專業學位各專業綜合成績計算方式:
1. 會計碩士、審計碩士:
(初試成績÷3)×50%+思想政治理論測試×5%+復試專業筆試15%+復試專業面試成績×20%+復試外語測試成績×10%+加分項目成績。
2. MBA、MPA、旅游管理:
(初試成績÷3)×50%+思想政治理論測試×5%+復試專業面試成績×35%+復試外語測試成績×10%+加分項目成績。
3.其他專業學位:
(初試成績÷5)×50%+復試筆試成績×15%+復試專業面試成績×25%+復試外語測試成績×10%+加分項目成績。
第二十條成績上報。各學院(中心)在規定的時間內按要求向研究生招生辦公室報送考生成績,包括考生的初試各科成績、專業課筆試成績、面試成績、外語測試成績和綜合成績。
第二十一條 結果公示。按照教育部規定,復試結果在復試結束后一周向考生公布。
第四節 錄 取
第二十二條 復試后有以下情況之一的,不予錄取
(一)綜合成績未達到60分的,不予錄取。
(二)政審不合格的,不予錄取。
(三)同等學力加試科目成績未達到60分的,不予錄取。
(四)報考資格不符合規定的(包括經考生確認的報考信息填寫錯誤引起的),不予錄取。
第二十三條 各學院(中心)根據學校下達的錄取計劃,按照考生的綜合成績排名,從高分到低分進行錄取。具體標準如下:
(一)推薦免試研究生不參與統考考生排序,計劃單列,單獨進行錄取。
[FS:PAGE] (二)單獨考試考生錄取為委托培養或者定向培養,不參與統考考生排序,計劃單列,單獨錄取。
(三)援藏計劃考生,不參與統考考生排序,計劃單列,單獨錄取。
(四)少數民族骨干計劃的考生,不參與統考考生排序,計劃單列,單獨錄取。
(五)享受少數民族政策的考生,可根據考生的排名情況錄取為定向或者委托培養。
(六)對于一志愿生源不足的專業,優先錄取符合條件的一志愿考生后,再錄取調劑考生。
第五節 體 檢
第二十四條 參加復試的考生按規定進行體格檢查,體檢標準參照教育部、衛生部制訂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標準》執行。
第二十五條 體檢地點在學校醫院,體檢在復試階段進行。體檢具體時間由各學院(中心)學校與醫院協商確定后通知考生。
第六節 復試的監督和復議
第二十六條 實行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各學院(中心)的黨政主要領導對復試過程的公平、公正和復試結果全面負責。各學院(中心)要負責受理考生對復試錄取工作的咨詢和異議。各單位要加強對復試錄取過程的監督,嚴肅處理違紀違規事件。
第二十七條 實行監督制度和巡視制度。學校復試錄取領導小組和監督組對復試工作進行全面的監督和巡視。
第二十八條 實行信息公示制度。復試的基本分數線、復試工作辦法、復試結果等信息要及時在研究生招生信息網上進行公布。
第二十九條 實行復議制度。在確保投訴、申訴渠道暢通的同時,受理投訴和申訴應規定期限。對投訴和申訴問題經調查屬實的,由學校復試錄取領導小組責成學院(中心)進行復議。
第三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規則從公布之日執行。
第三十一條 本規則由研究生院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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