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召開視頻會議部署2020年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安全工作
2020年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將于2019年12月21日至23日舉行。近日,教育部會同國家教育統一考試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制度成員單位,召開2020年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安全工作視頻會議,部署考試安全工作。教育部黨組成員、副部長翁鐵慧出席會議并講話。
翁鐵慧強調,研究生招生考試是重要的國家教育考試,做好考試安全工作,是國家教育考試治理能力和治理體系建設水平的重要體現。各地各相關單位要深入學習貫徹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精神,進一步完善考試安全治理體系,提高考試安全治理能力,把研考安全制度機制更好地轉化為治理效能。
翁鐵慧要求,各地各相關單位要高度重視研考安全工作,緊盯關鍵環節,切實加強高校自主命題、試卷安全保密、考場組織管理、考務人員培訓、環境綜合治理等工作。要狠抓工作落實,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嚴格制度執行,改進工作作風,強化監督檢查,全力以赴做好研考組織實施各項工作。對于考試招生違規違紀行為,將發現一起、查處一起,絕不姑息。對于涉考違法犯罪,有關部門將依法嚴厲打擊。
國家教育統一考試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制度成員單位相關部門負責同志,各地高校招生委員會及有關部門、教育行政部門、教育考試招生機構、報考點負責同志及研究生招生單位負責同志分別在主會場和分會場參加了會議。
《刑九》及兩高關于辦理組織考試作弊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第二百八十四條增設并規定了“組織考試作弊罪”“非法出售或提供試題、答案罪”和“代替考試罪”,并于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考試作弊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已于2019年9月4日起施行。《解釋》明確規定,在研究生招生考試中組織考試作弊等情形,均應認定為“情節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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